农民工有权参加养老保险吗
- 发布时间:2017-03-09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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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利州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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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有权参加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宣传提纲和失业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9号)的有关规定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所指的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不仅包括中国籍职工,也包括外国籍职工。
《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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