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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 | 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了解一下

  • 发布时间:2021-03-05 11: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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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利州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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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次数:453次


越安全,越美丽

三八节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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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拍摄于20年前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家庭暴力”走入大众视野。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一个重要“盾牌”。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从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向对受害人的事前保护转变的重要制度,正为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撑起“保护伞”。但不少人仍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员如果已经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还没有实际遭受家庭暴力、但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仅针对“硬暴力”。虽未造成肉体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给予被侵害人保护。
最高法数据显示,从2016年到2020年,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7918份,呈逐年上升态势,有效维护了家暴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能对婚姻关系有效?
最高法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吴某某向同居男友杨某某提出分手后,对方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等,经警察教育、警告之后仍屡教不改、变本加厉。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后,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看到了吗,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居关系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不会受到惩处?
另一起案例中,包某被男友洪某殴打、骚扰,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洪某无视禁令,继续通过打电话、发送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请记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门槛并不高!
它不需要交纳诉讼费,不需要提供担保,实行一审终审。
如果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提出申请。
即使没有正在进行诉讼,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法官独任审理。
法官告诉新华社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由本人申请,如果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己出面申请,可以由近亲属或者请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并非只有提起离婚诉讼才能申请,如果“离婚冷静期”遭遇家暴,也完全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
应该看到,受家暴发生场所隐蔽、“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许多家暴受害者还没得到有效保护。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



但好消息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盾牌”正在变得更加“坚固”。记者了解到,最高法正从两个方面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贯彻落实,一方面尽量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标准,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同时联合公安、社区居委会、妇联等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对违反保护令的行为通过拘留、罚款等方式加大惩罚力度。



目前,各地也在逐渐探索反家暴多方协调联动机制,比如设立反家暴临时庇护所,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立案绿色通道,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事后跟踪回访等。
广州一法院公布家暴案数据:有加害人是教师
今年2月27日,广州荔湾区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状况白皮书(2016-2020)》,回顾总结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判数据和特点,并提出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应对对策。
据统计,2016年至2020年,该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9起,其中,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2起,撤回申请5起,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2起,不服裁定申请复议3起,驳回复议申请3起。
家庭暴力受害人女性居多
在家暴受害人的性别分布上,荔湾区法院发现,家庭暴力加害人以男性居多,受害人则多为女性。上述19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受害人为24人,其中,曾遭受过侮辱、谩骂、殴打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为21人,男性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为3人。
从加害人的年龄看,处于30岁-40岁共12人,40岁-50岁共3人,50岁-60岁共2人,60岁-70岁共2人。从受害人的年龄来看,处于0岁-10岁共3人,20岁-30岁共1人,30岁-40岁共9人,40岁-50岁共6人,60岁-70岁共5人。
荔湾区法院发现,无论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均遍布各种文化水平和职业,其中加害人不乏高学历的教师,受害人也有律师。
在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上,属于夫妻关系的16起,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1起,属于姻亲关系的2起。
荔湾区法院介绍,家庭暴力表现为多种形式。其中,肢体冲突15人,表现为对家庭成员实施推撞、拳击、扭打、掐咬等肢体暴力;跟踪骚扰16人,表现为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故意阻挠、设障碍扰乱家庭成员与其他人正常交往等;谩骂15人,表现为语言上的攻击、无端指责、人格贬损。
而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向辖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投诉的2人,向妇联、民政部门反映投诉的1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13人。
法院介绍,上述审判数据反映出三大问题。首先,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仍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多为受害一方。其次,各年龄段均有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形,介于30岁-40岁年龄阶段的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比例最高。与其他年龄阶段的加害人相比,他们受当代社会因素的影响更大,如就业困难、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导致他们面临经济拮据、住房困难等问题,夫妻间因经济问题导致的争执极容易向暴力事件升级。中年夫妻感情危机也是萌发暴力冲突的诱因,体现了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忙于工作和提高物质生活质量,反而缺乏感情关爱和精神支持。再次,家庭暴力并非只发生在文化水平低的家庭或者受害人依赖加害人生存的家庭中,即使家庭成员学历高、收入好,也同样会发生家庭暴力。
新闻加点料
01
问: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不单单是指身体侵害,还包括精神侵害。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02
问:遇到家庭暴力时,我想报案,但是家丑不外扬,怕对其他家里人有影响,很为难怎么办?

答:不用担心,反家庭暴力工作会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03
问:当遭遇家庭暴力就医时,我是不是可以跟医生说?

答: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就医,记得跟医生说明情况,医生会做相应的诊疗记录,日后可作为证据使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04
问:当配偶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我是不是可以向对方单位反映?

答:可以的,对方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化解工作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05
问:古语有云“不打不成器”,为了教育好小朋友,我可以偶尔打一下他么?

答:不可以的,应该用文明的方式教育小朋友,要用对的方式爱护未成年人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06
问: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己去投诉、求助吗?

答:不需要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可以代为求助的。


07
问: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哪些单位或者部门求助?

答: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08
问: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答: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所以当遭遇家暴时一定要记得保留好上述证据哦!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09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申请?

答: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什么措施?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包括以下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家暴并不是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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